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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落地沈阳机床​

日期:2020-07-03 浏览量:

首台(套)重大

技术装备保险落地

沈阳机床下属单位

7月2日,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协助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阳机床”)下属单位完成了集团公司范围内首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简称“首台套保险”)投保出单。

业务过程

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积极助力集团推进“技术通用”的战略,依托金融服务支持集团成员单位技术创新、攻克“卡脖子”技术。

6月以来,公司通过调研,了解到沈阳机床下属单位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生产的机床设备,符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要求,可以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该险种为国家政策性补贴保险,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相关介绍见附件)。

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聚焦服务成员企业,积极牵头与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技术部相关专家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核对机床设备相关技术参数、审核设备销售合同、咨询专利情况以及设备检查报告等事宜后,制作了询价文件向四家具有丰富首套保险承保经验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询价,于6月23日完成了询价工作,推荐选择全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给予优惠条件最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最终推进此笔保险顺利落地。

主要意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的落地,有利于提振用户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信心,解决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广问题,投保企业通过保险杠杆实现了产品推广和市场拓展,用户通过保险权益分担了新产品的使用风险,推动高端装备自主化、提升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及保险补贴介绍

一、政策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2015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研发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

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定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三、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只有符合《目录》范围的装备才有投保并申请补贴的机会,不在《目录》范围,符合上述要求的装备,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列入《目录》。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五、保险补偿机制

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制造的企业,除其所制造的装备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六、申报保费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提供的合同资料应包括装备购买方、装备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等信息);外文合同须提供主要信息翻译,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三)保单及相关批单、保险条款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续保项目须同时提供之前补偿年度保单);

(四)装备交付证明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出具的装备验收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应含有交付时间内容,交付证明需要装备采购单位或用户单位盖章);

(五)与投保装备相关的专利列表(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授权时间、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与投保单位关系);

(六)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结论或用户认可的其他质量检测报告(报告中的产品检测数据需包含首台套目录中该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

(七)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近3年内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近3年内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和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等事项承诺)。

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含中央企业)开展项目申报,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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